职权名称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
编码 | 120000NCWQT06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市级权限, 申请—书面审查—上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申请者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真实性负责。 2.农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审查,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