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NCWQT0601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市级权限, 受理申请—审查并登记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登陆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china.com.cn/),进入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板块,填写备案信息,上传备案相关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2.所属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填写信息与上传备案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XXX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核通过后,所属农业主管部门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通过申请人备案申请。 4.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