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000NCWQZ06029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实施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2.通知当事人到场,将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 4.作出行政强制处理决定; 5.将强制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