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破坏种质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标志拒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000NCWQZ0603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破坏种质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标志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代履行:决定代履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履行—实施代履行 |
责任事项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需代履行的,决定代履行; 2.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3.催告当事人履行; 4.实施代履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