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药登记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NCWQT08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上报农业部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上报农业部;信息公开。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业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