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肥料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000NCWQZ0901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2009公布) 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销售或者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肥料产品。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实施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2.通知当事人到场,将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 4.作出行政强制处理决定; 5.将强制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