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全市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请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NCW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保护申请—登记保护产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登记保护产品检测—登记保护产品材料初审 —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责任事项 | 1.对检测机构严格资质委托条件和检测能力考核 2.严格认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3.登记保护产品质量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