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
编码 | 120000NCWQT1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报告疫情-现场诊断采样-实验室检测-确认 |
责任事项 | 1.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安排相关区县对群众举报疫情进行核查诊断; 2.安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诊断采样、实验室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3.依法对疫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