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NCWJC12009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修订)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接到报告—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受理报告,及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