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NCWQT1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递交材料-材料审核-留档备案 |
责任事项 | 1.开展实验室应急处置培训。 2.审核递交材料。 3.跟踪、日常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