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执业兽医备案 |
编码 | 120000NCWQT14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为市内六区执业兽医备案;区级权限为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备案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材料; 5.做出备案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