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NCWJC16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修订)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