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NCWJC17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2.《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财政部令第9号)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