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上路行驶许可 |
编码 | 120000GYJXK02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 (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三)安全保证措施。 ” |
实施机构 | 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