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编码 | 120000GYJXK0201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相关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6、《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 |
实施机构 | 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