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编码 | 120000SWJXK12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受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工作,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有关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式样格式见附件1)的签发工作。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订)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5.《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商务部公告92号)第三条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由商务部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汽车产品由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对属于“市机电办签证产品”由市终审;对属于“国家机电办签证产品”由市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市商务局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