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编码 | 120000SWJXK15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六条(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三十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市商务局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