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编码 | 120000SWJXK19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6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之《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第1项目。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市商务局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