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
编码 | 120000DAJ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七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实施机构 | 市档案局(档案法规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719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电子邮箱:danganxzzqj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政务服务办)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