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YSJJC01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许可的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制作检查记录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查明(确认)对方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等; 3.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核查询问有关情况,制作检查记录; 4.对不存在问题的,告知被检查人;发现问题的,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按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实施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