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核发 |
编码 | 120000YSJQR02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取得线路经营权。 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县的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的线路经营权,由本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线路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驾驶员、调度员等人员。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共交通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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