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客运站站级进行验收 |
编码 | 120000YSJQR03010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 站级验收 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3.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七章第一节第一项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