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编码 | 120000YSJQT0301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8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