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联运业务经营备案 |
编码 | 120000YSJ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九条 经营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30日内,须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归档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