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辞书、地图等出版资质审核 |
编码 | 120000CBJQT01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3.《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新出图〔2006〕232号)“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可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辞书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辞书出版业务培训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收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申请材料 |
责任事项 | 1.接收材料。 2.审核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申请材料。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