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报刊休刊、出版号外、增刊及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
编码 | 120000CBJ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传媒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并作出决定—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提交的材料。 2.审核申办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3.整理相关材料归档,做好备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