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
编码 | 120000CBJXK08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4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2.《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第1项。 一、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批准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格式见附件1)。申请单位凭该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凭该批准证到进出口口岸海关办理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所在地已进行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区,可凭该批准证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申请内销。由海关移交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销毁,并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海关凭该证明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