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域使用审核 |
编码 | 120000GZJXK03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 (三)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 (四)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还应当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材料。 申请底播养殖项目海域使用权,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三十条 不足三个月临时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的,海域使用人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 (三)海域使用界址图; (四)其他相关材料。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步审查-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复 |
责任事项 | 事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前,其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并通过办事场所等向社会公示。 事中: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事后:市级审批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予以许可的,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予以许可的,以及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程序、效率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检查纠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