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
编码 | 120000GZJQT03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填海、围海和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竣工后十日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工程项目监理报告、工程建设验收报告; (三)海洋工程项目设计图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滨海新区海洋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有关海洋管理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21〕3号),将“ 海域使用竣工验收”事项委托下放滨海新区。 |
运行流程 | 海域使用权人提出验收申请-对海域使用竣工验收项目进行审查-组织召开验收会-下发海域使用竣工验收批复 |
责任事项 | 事前:做好海域使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的咨询工作。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下发海域使用竣工验收批复。 事后:加强对海域使用竣工验收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