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
子项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
编码 | 120000GZJXK05003-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为市级权限;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为上报国家林业局最终许可。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