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
编码 | 120000GZJQT07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步审查-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议-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复 |
责任事项 | 事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前,其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并通过办事场所等向社会公示。 事中: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事后:市级审批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予以许可的,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予以许可的,以及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程序、效率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检查纠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