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
编码 | 120000GZJQT10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终验 |
运行流程 | 受理承担单位申请—区县局现场踏勘—组织论证—审查并形成初查意见—区县局向市局申请验收—市生态修整中心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审查业内资料—形成初验意见报市局资源保护管制处—市局资源保护管制处现场踏勘—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终验意见—下达验收结果通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现场踏勘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作出初验、终验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的告知理由,限期整改);下达验收结果通知;按时办结; 3.督促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信息;做好地类变更、项目后期管护等工作;组织收集项目档案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