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
编码 | 120000GZJ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组织评审—审核-决定-告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如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组织论证审查; 5.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报生态部和国家林草局备案; 7.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协调、监督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