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土地权利人自行或者社会投资复垦历史遗留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项目设计书审查 |
编码 | 120000GZJQT15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现场踏勘—组织论证—审查并作出决定—出具审查意见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决定;制发审查意见书;按时办结; 3.设计审查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设计审查结果;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备案设计信息;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实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依照设计开展复垦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