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土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 |
编码 | 120000GZJQT15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区县验收: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现场踏勘—组织审查—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初步验收结果—作出决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市和区县分级验收: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初验—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终验—市局受理申请—现场踏勘—组织审查—形成最终验收结果—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并现场踏勘;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初步验收结果,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的告知理由,限期整改);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按时办结; 3.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信息;验收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部门跟踪评价土地复垦效果,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