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 |
编码 | 120000GZJQT1704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测绘管理处(地名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事前: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事后: 6.发放基准站建设备案证书 7.法定告知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信息公开; 9.归档; 10.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