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编码 | 120000GZJQT22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正)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政策,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主用途并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7.《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十二)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 9.《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三、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第五条: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1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8号)二、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收取土地土地出让金的,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地上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50%收取。 1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同时在市、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 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 第十六条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予以收回。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在转让前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受让人转让土地的,新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要求。”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滨海新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竞买咨询、发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接受报名—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人—结果公示—缴纳费用—签订合同—领取合同、缴纳出让金 |
责任事项 | 1.通过网站及办件场所向社会公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基本流程、办件程序、办件时限等; 2.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3.在规定日期内发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4.接受关于出让地块相关事项的咨询; 5.对提出竞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竞买资格审核;对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竞买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充的内容和材料; 6.在公告地块成交日期当天,组织现场开标、拍卖或摘牌工作; 7.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幕或互联网公告成交结果。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于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电汇的方式退还; 8.对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管; 9.受让人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向整理单位发出《交付土地通知书》,待整理单位与受让人签订移交协议后,与受让人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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