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 |
编码 | 120000GZJQT22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14]6号)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因实施城市规划、改变企业经营性质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其中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土地,由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统一组织按现状用途整理储备,依据城市规划进行整理后,经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施出让。 第三十条:在本单位行政划拨用地上自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经营性项目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十条: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土地测量申请—土地测量—受理申请—缴纳费用—签订合同—领取合同 |
责任事项 | 1.将该程序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法定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通过办事场所向社会公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6.申请事项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7.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8.通知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及具体金额; 9.通知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及具体金额;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