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变更 |
编码 | 120000GZJQT22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部分内容。 6.《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14]6号) 第三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擅自对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补缴地价款计算方法为:调整土地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 第三十三条: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积的,经依法批准,应当将有关变动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无竞买申请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竞买申请的,应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1)。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进件受理—必要手续—缴纳费用—签订补充合同—领取合同 |
责任事项 | 1.将该程序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法定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通过办事场所向社会公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6.申请事项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7.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8.通知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及具体金额; 9.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