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
编码 | 120000GZJZS24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一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第一条“减免不动产登记费(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市不动产登记局)、财务管理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行使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