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动产登记 |
编码 | 120000GZJQT24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市不动产登记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具体行使 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事项; 3.依据审核结果进行记载。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