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市级登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 |
编码 | 120000SCW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2014年8月7日第654号令)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8月19日第68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监督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委托区县局实施市级登记企业的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作—对区县局进行指导。 |
责任事项 | 1、委托区县局实施市级登记企业的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工作。 2、对区县局进行指导。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