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编码 | 120000SCWXK0101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