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000SCWQT01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材料; 5.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收缴证照; 7.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