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SCWCF0234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 国务院第549号令)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核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