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场所进行检查 |
编码 | 120000SCWJC03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反垄断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实施检查前,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3.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4.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