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按相关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SCWJC04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开展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责任事项 | 1.结合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检查; 2.对检查结果进行筛查、分类; 3.将发现问题发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4.接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问题处置结果。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