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编码 | 120000SFJQR01013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4.《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1.区属单位:区司法局网上初审—市司法局网上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在司法部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打印证书—申请人到现场提交与网上相同的纸质材料并领取证书; 2.市属单位:市司法局网上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在司法部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打印证书—申请人到现场提交与网上相同的纸质材料并领取证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597816 电子邮箱:ssfjlsgz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