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情况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SF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公告 |
责任事项 | 1.区司法局按年度报送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 2.市司法局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597705 电子邮箱:ssfjlsgz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