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其主管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